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宗旨与定位
为规范广州华商学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的运行与管理,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,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,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与科技进步,提升科研管理与运行效率,根据学校相关考核要求,结合本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发展目标
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重大需求,建设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决策咨询智库,推动广州华商学院产学研深度融合与区域高质量发展。
第三条 基本原则
坚持党的领导,遵循学术规律;坚持开放协同,深化交流合作;坚持创新引领,追求卓越成果;坚持规范管理,保障高效运行;坚持公正透明,营造良好氛围。
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
第四条 领导体制
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,负责审定发展战略、重大事项、年度计划与预算等。院长全面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、科研组织、队伍建设、行政财务等工作。
第五条 学术组织
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,作为研究院的最高学术审议、评定与咨询机构。负责审议学科发展方向、科研布局,评定学术成果、人才项目,提供学术咨询,维护学术道德。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院内资深专家及国内外知名学者。
第六条 内部机构
根据研究领域和发展需要,设立若干研究团队,聘请若干客座教授,研究团队及客座教授团队为具体科研实体。研究院办公室人员负责行政、人事、财务、科研管理、成果转化、后勤保障等。
第三章 科研管理
第七条 科研方向
紧密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在科技创新、产业升级、社会治理、生态环保、金融贸易、法律合作、文化融合等领域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,开展前瞻性、战略性、应用性研究。
第八条 项目组织
积极承担国家、部委、地方政府、湾区各地、企业及国际组织的各类科研项目。鼓励跨学科、跨机构、跨地域的协同攻关。
第九条 过程管理
严格执行国家和项目来源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,加强项目从申报、立项、实施到结题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,确保研究质量、进度与经费合规使用。
第十条 学术活动
定期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、讲座、论坛,鼓励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,提升研究院的学术活跃度与知名度。
第四章 人员管理
第十一条 人员构成
研究院人员包括全职研究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客座教授、兼职/特聘研究员以及科研助理等。
第十二条 聘任与考核
实行岗位聘任制,按需设岗,公开竞聘,合同管理。建立以创新价值、能力、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,对各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晋升、奖惩的依据。
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与激励
重视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,支持青年人才成长。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和绩效奖励机制,对取得突出成果的团队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十四条 行为规范
所有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与科研伦理,遵守法律法规和研究院规章制度,秉持敬业、协作、诚信、创新的精神。
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
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
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校内拨款、竞争性科研经费、社会服务收入等。所有经费须纳入统一账户,实行预算管理,专款专用,规范审批,严格核算,接受审计监督。
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
研究院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,应登记造册,妥善使用与维护,提高使用效益,防止流失。建立规范的采购、使用、处置流程。
第六章 合作与交流
第十七条 湾区协同
积极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、香港、澳门的高校、科研机构、政府部门、行业企业、社会团体等建立多层次、多形式的合作关系,构建协同创新网络。
第十八条 交流合作
面向全球,拓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、研究机构的实质性合作,提升研究水平。
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
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
研究院产生的知识产权(包括但不限于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技术秘密、学术著作等),其所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等依据国家法律、项目约定及研究院相关规定界定和保护。
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
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,通过技术转让、许可、作价投资、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,推动科研成果在粤港澳大湾区及更广范围的应用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。
第二十一条 知识传播
鼓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、出版专著、提交咨询报告,加强科研成果的宣传与普及,提升社会影响力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制度解释
本制度由研究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
研究院可根据本制度,制定科研项目管理、人事管理、财务管理、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广州华商学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
2024年1月5 日印发
编辑丨何靖怡
复审丨何靖怡
终审丨谌新民